
案情简介: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委托营业部购入某国债,之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上述国债已被营业部挪用。2002年初,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始..
来源: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3-11 10:35:02 热度:
案情简介: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委托营业部购入某国债,之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上述国债已被营业部挪用。2002年初,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始整体收购中旅信托证券类资产,中旅信托的营业部证券资产开始被世纪证券实质性接管。世纪证券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说明承认欠住房公积金委托国债资金7420万元,商议以相关房产抵偿债务。2005年,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侵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债券或赔偿损失。答辩期间,世纪证券提出管辖权异议。
审判要点:
1. 争议焦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
2.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1]。
3. 法院判决: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不仅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而且负有法定妥善保管义务。当客户账户内证券或资金被证券营业部挪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客户有权选择违约或侵权诉由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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