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23-62611700 

重庆律师事务

产品分类

联系我们

联系人:汪律师

电话:023-62611700

邮箱:278941657@qq.com

网址:www.cqyonghe.com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8号1栋(上峰上座)5-2

劳动法律事务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产品中心 >> 劳动法律事务顾问

劳动法律事务

  • 所属分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

  • 点击次数:
  • 发布日期:2018/11/06
  • 规格:
  • 类型:
  • 在线询价
  • 详细介绍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简介: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 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原理:

    劳动法律关系的 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 参与者。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另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具体而言,在中国是有 法人资格的 企业、 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等。

    

    要素:

    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 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 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 公民、外国人和 无国籍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 企业、 事业、 机关、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

    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

    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

    

    内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 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 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特点:

    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②它具有 国家意志为主导、 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 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 雇主)。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及其前后都是 劳动力所有者,并且在劳动过程中还是劳动力支出者;用人单位以占有 生产资料即劳动力吸收器,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必要条件。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劳动力 所有权与 使用权相分离为 核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所有权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并且获得 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劳动力使用权则只限于依法将劳动力用于同生产资料相结合。一方面,劳动者将其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 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劳动力进行分配和安排.以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另一方面,劳动者仍然享有劳动力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时间、 物质、 技术、 学习等方面的条件,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及其再生产机制,也不得侵犯劳动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的自由和在劳动力被合法使用之外支配劳动力的自由。

    3.劳动法律关系是 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可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一种人身关系。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所以,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 工资等物质待遇,这是一种通行着 商品等价物交换原则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财产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 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以合同形式确立 劳动关系,并可以通过协议来续延、 变更、暂停、 终止劳动关系。这表明 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即平等主体间的 合同关系。然而,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 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实质不平等状态,即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并且,劳动关系一经缔结,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 职工,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者的管理者,这使得劳动关系又具有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 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 利益目标上存在冲突,前者追求工资 福利最大化,后者追求 利润最大化,这在一定意义上是成本与利润的矛盾。因而,双方之间的对抗性非常明显,这种对抗性在一定条件下还会酿成社会危机。但是,双方之间也是一种利益伙伴关系,彼此的利益处于相互依存的共生状态,甚至有的利益目标,如劳动者的就业保障目标与用人单位的发展目标之间,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在劳动关系中,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处于此消彼长的不断变动状态,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必要性,非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可行性。

    

    分类:

    不同的划分标准: 劳动者的 职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最重要的)。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分为:

    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者 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4、 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 劳动者同 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法律规范和 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 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 违法行为。

    2)劳动法律关系的 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 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本文网址:http://www.cqyonghe.com/product/558.html

关键词:重庆劳动法律事务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最近浏览:

电话:023-62611700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8号1栋(上峰上座)5-2

网址:www.cqyonghe.com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第一时间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

热推产品  |  主营区域: 重庆 沙坪坝 解放碑 观音桥 万州 合川 璧山 江津 长寿 綦江
网站地图 | RSS | XML | 关键词:

备案图标.png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2837号

重庆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关注我们
  • 在线客服
  • 联系电话
    13629726994
  • 在线留言
  • 微信公众号
  •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