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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停缴按揭贷款,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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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停缴按揭贷款,责任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2-01-12 作者:汪芯羽 点击:

永和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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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和林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6年7月4日,赵某、林某因购房所需向原告某银行申请50万元贷款,并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年浮动一次。贷款期限为240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即抵押人同意以其购买的上述房屋向某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赵某和林某起初尚能按期归还房屋贷款,但自去年年初起双方开始闹离婚,围绕房屋及孩子归属问题双方争执不下,自此房屋按揭贷款也停止缴纳。截止2021年2月24日,赵某、林某拖欠借款本金436642元、利息16112元、罚息656元。银行多次催讨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赵某、林某因感情出现危机闹离婚,并因此拒缴房屋贷款,视为两被告违约,某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截止2021年2月24日,赵某、林某拖欠借款本金436642元、利息16112元、罚息656元,予以确认。判决书还确认,两被告提供案涉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某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分析:

    《民法典》规定: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上述相关法规,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购买的房屋,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还款。

    

律师建议:

    一,广大消费者贷款买房时,应当理性购房,正确评判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因为经济实力不足断供而被起诉。

    二,严守契约精神,恪守诚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超出合同约定时间或者是还款金额不足,都会被视为违约。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购房者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甚至贷款所购房子也可能要被拍卖、变卖用以清偿剩余借款,造成违约者房财两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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