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一、赵俊与项会敏系朋友关系,项会敏与何雪琴系夫妻关系。二、2007年7月20日,项会敏向赵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项会敏向赵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三、2009年6月18日,项会敏与何雪琴签署协..
来源: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3-11 10:33:44 热度:
案情简介
一、赵俊与项会敏系朋友关系,项会敏与何雪琴系夫妻关系。
二、2007年7月20日,项会敏向赵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项会敏向赵俊借款人民币20万元。
三、2009年6月18日,项会敏与何雪琴签署协议,对双方个人和共同财产予以确认,但未涉及本案诉争借款。
四、2010年7月,项会敏与何雪琴分居。后何雪琴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均经法院调解不予离婚。
五、2013年,赵俊向重庆长宁法院对项会敏提起诉讼,诉称2007年赵俊因项会敏装修资金不足而向其出借现金20万元,由于借款到期后项会敏未能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项会敏偿还借款本息。项会敏对赵俊所诉事实均无异议,但项会敏认为,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项会敏与何雪琴共同偿还。
六、由于何雪琴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长宁法院追加何雪琴为第三人,但赵俊和项会敏对此均表示反对。何雪琴在诉讼中否认涉案借款的真实性。后赵俊申请追加何雪琴为被告。
七、在本案审理的同时,何雪琴与项会敏参加第三次离婚诉讼,项会敏在另案中首次将本案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何雪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八、经本案审理,长宁法院认为赵俊与项会敏的借贷事实并不存在,判决驳回赵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在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况下,为防止当事人自认事实侵犯他人利益,即使当事人一方自认,法院也依然要求另一方对该事实进行举证。本案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基于其目前的婚姻状况以及利益冲突,被告项会敏对系争借款的认可,显然亦不能当然地产生两被告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并且,本案诸多事实和行为足以对项会敏相关陈述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故基于以上原因,原告赵俊仍需就其与项会敏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为此,法院给予原告合理的举证期限,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并释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嗣后,原告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继续举证权利,而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亦并未能证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实以及原告本人的资金出借能力,其陈述的借款过程亦不符合常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项会敏个人对涉案借款的认可,因其与原告之间对此并无争议,其可自行向原告清偿,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司法评述
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起虚假诉讼并不可取。提起虚假诉讼,将会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二、对一方当事人的自认,一般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法院也无需查证,但并非绝对。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即使当事人一方自认,法院依然应当查明案件事实。本案中夫妻一方自认涉案债务系夫妻债务,但案件诸多疑点表明原告与夫妻一方之间可能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之嫌,因此为了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原告的举证责任不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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