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10日,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红塔集团将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集团总股本12.32%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对价为每股..
来源: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3-11 10:34:25 热度: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10日,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红塔集团将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集团总股本12.32%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对价为每股33.543元,总价款2207596050.22元,在转让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该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红塔集团在转让协议生效并收到全部价款后,应当及时办理所有与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陈发树应当配合红塔集团的上述工作。该协议第三十条约定,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的2009年1月,中烟作为母公司和出资人作出了同意云南红塔有偿转让其所持有的云南白药股份的批复。同年8月13、14日,云南白药先后刊登了相关公告。而云南红塔经公开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择优,最终选择陈发树作为受让方
针对云南红塔向陈发树转让云南白药股份一事,中烟方面的一份日期为2012年1月17日的文件,即中烟办[2012]7号批复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这份批复距离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订协议已有2年多的时间。而在这2年多的时间里,云南白药的股价迅速攀升,到2012年初,每股价格已在50元以上,已经远远高出陈发树的每股受让价33.543元,而且其间还有派股分红、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法院观点
该案在云南高院一审时,云南高院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有效,而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终审撤销云南高院一审判决。
司法评述
之所以对《股份转让协议》效力认定产生偏差,主要还是基于该协议中一方面约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陈发树应在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另一方面又附加“但须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规定。实质上,起草协议一方有意将“生效”和“实施”区分开来,协议的“生效”是为了付款,协议的“实施”则是为了股份过户,相信交易双方当时也是这种考虑。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法院2009年颁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又专门指出,该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国有资产或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要经过国有资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则是见之于2008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2003年5月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从立法层次上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另这一规定显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自然是无效合同。
因此说,涉及到国有资产转让的合同,不是说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合同就自然生效,合同是否生效,关键取决于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只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了,合同才算正式生效。回头看陈发树与红塔集团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属于效力待定,主管部门最终批了,合同就生效了,主管部门最终不批,相当于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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