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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的遗嘱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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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的遗嘱法律效力问题

发布日期:2021-02-20 作者:张晓露 点击:

 案情简介

82岁的陈某有一儿一女,名下有一房一车。陈某老伴去世得早,儿子没工作,游手好闲,陈某担心自己去世后,孙子没有地方住,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将车子给女儿,房子给儿子。后来陈某摔了一跤,儿子越发嫌弃他,甚至对陈某大打出手,只有女儿尽心尽力地照顾他。2018年6月28日,陈某找到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车子给儿子,房子给女儿。之后,陈某又担心房子给了女儿,孙子会没有地方住,就请两位来看望他的朋友代写了一份遗嘱,把房子给儿子,车子给了女儿。陈某去世后,兄妹二人收拾陈某遗物时发现了三份遗嘱,因各方对财产的分割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裁判意见


本案中最 后一份遗嘱是份代书遗嘱,里面说的房子留给儿子,车子留给女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判决房产由儿子继承,车辆由女儿继承。


律师分析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其根本宗旨是尊重老人的意愿。案例中这三份遗嘱,涉及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若是《民法典》实施以前,根据《继承法》及其实施意见,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 高,最 后法院会按公证遗嘱,判房子给女儿,车子给儿子。但《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更侧重于保护公民意思自治,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 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三份遗嘱记载内容不一致,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按照该遗嘱,陈某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应归儿子所有。


律师建议


继承问题涉及家庭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几种形式,每种遗嘱形式有不同的条件。随着时代的进步,《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并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1、打印遗嘱。《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提交的打印遗嘱没有见证人的签字,也没有注明日期,那么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就不能被认定为有效遗嘱。” 

2、录像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中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3、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儿子有对父亲大打出手的行为,但只要确有悔改、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儿子就不会丧失继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本案当中,儿子虽然之前有殴打老父亲,但若他确实有悔改表现,也得到了他老父亲的宽恕,也得到了街坊的认可,法院可以确认他不丧失继承权。

和睦的家风需要每一位家人共同维护,财产分割固然重要,亲情更是无价之宝,莫为金钱伤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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