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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须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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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须支付两倍工资?

发布日期:2020-06-19 作者:罗羿律师 点击:

  一、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8年4月通过A公司招聘进入A公司任职工作,A公司于刘某入职当天向其提供了公司拟制的劳动合同一份,要求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刘某在查看合同之后认为该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见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则暂时让刘某继续工作并派出相关人员加以劝说。2018年11月,刘某于A公司离职,2019年1月,刘某就其与A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提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刘某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XXXXX元”。


  二、裁决意见:


  A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刘某支付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三、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根据上述规定,刘某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A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刘某终止劳动关系,但A公司选择让刘某继续工作,则与刘某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刘某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向刘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四、律师建议:


  公司应在用工之前或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是员工方的个人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公司也应当出具书面的通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而非继续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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