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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拍案】参加体育运动致他人受伤,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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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拍案】参加体育运动致他人受伤,需要担责吗?

发布日期:2020-05-09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文均为某中学在校学生(均已成年)。2018年10月20日下午6时放学后,小张与小文等人到学校足球场踢足球,在抢球时,小张被小文碰撞致伤。小张受伤后,在县中医医院检查后,被送到州人民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生诊断为左侧下颌骨骨折,牙A23C121冠折,左舌侧缘裂伤。


  2019年6月小张将小文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小文认为双方是在正常的体育竞技运动中意外碰撞所致,自己没有过错。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体育运动中的正当危险是被允许的,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当为此付出代价。本案中,足球运动本身具有群众性、对抗性和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其参与者都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对于参加该项运动的人来说,其行为本身就表明愿意承担该运动本身存在的风险,不应当由行为人分担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故当庭驳回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运动过程中导致参加运动的人员受伤,行为人是否需要担责应先对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分析,足球运动属于对抗性体育项目,在运动中相互碰撞是难以避免的,小张跳起来顶球,下落过程中避让不及,碰在小文的头顶处,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这种情况属于行为人无明显过错导致其他参加运动的人员受伤,属于运动中的风险,要求小文承担责任明显有失公平。但如果在激烈的身体对抗过程中,因行为人情绪激动从而作出违规动作,例如“恶意犯规”、“故意垫脚”等导致其他队员受伤的,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肯定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对于受伤人员的损伤要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至于承担的比例问题则要看双方的过错程度,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所以,本案中被告小文无明显违反运动规则的行为,对于原告小张的损伤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原告小张请求被告小文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健康意识越来越强烈,体育运动逐渐成为人们的日常需要,而我们每个人在日常锻炼中,都难免要参加一些会产生身体对抗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一般情况下,在这些活动中都实行风险自担的原则。所以我们在进行体育锻炼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要将眼镜或手机带入运动场所。虽然难免会出现受伤或者财产损害的情况,但是有的运动风险我们也可以有一定的预判。一旦发生,大家要理性对待。


  让学校能够开展正常的教学,让每个人敢于参加正常的体育运动,是法律所倡导的一种价值,也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律无情人有情,一旦发生纠纷,希望双方当事人能换位思考,并用实际行动向对方表达自己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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