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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若要离婚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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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若要离婚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07-19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于2016年经人介绍并交往,于2017年10月18日在XX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形成婚姻关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两人婚后感情淡薄,缺乏对彼此的关心。男方王某出于对感情破碎和婚姻失败的失望,向女方李某提出协议离婚。男方父母在王某结婚之前为男方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于男方名下,其父母支付首付,并将月供逐月转至男方账户,由男方还贷。双方由于在房产分配上没有谈妥,女方不同意离婚,并且于2018年12月8日搬离男方家。


  案例焦点:


  一、 协议离婚不成,起诉离婚应如何准备?


  二、 案涉房产如何分配?


  律师分析:


  一、协议离婚不成,起诉离婚应如何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有很多,本案中具体可以适用1989年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一)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二)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上述两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的举证相比之下较为容易,婚后双方的聊天记录、邻里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均可佐证。但第二种情形则较难取证,要证明“分居”两年,需要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合分居的事实等,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以受法院采信,要辅以其他的证据。


  二、案涉房产如何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涉房产是在婚前由男方父母缴纳首付并贷款为男方购买的,在没有明确赠送给双方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即男方王某的个人赠与。但该房产中属于男方私人所有的财产仅限于缴纳首付金额(暂不讨论房产增值贬值问题)。由于按月还款是在婚后,且是通过男方的账户还款,还贷所占的房产价值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男方父母给男方的转账在没有明确的还房贷的注明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是男方父母在进行还贷,更容易认定为男方父母向夫妻双方的借款。虽然共同还贷的金额所占的房产价值更可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共同还贷的金额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男方父母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请求离婚双方分别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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