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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一件拆迁引发的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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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一件拆迁引发的寻衅滋事案

发布日期:2019-01-14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


  邓某经营的页岩机砖厂设立于2002年,设立之初为村办企业,后改制转为个体经营,2009年页岩机砖厂所在片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某区政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规划用地需要,决定关闭该机砖厂并拆除。由于政府与邓某对政策性企业关停如何进行补偿、安置等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关停未果。


  2017年7月9日,该区规划局以“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同年7月26日,区规划局及某区政府同时向邓某送达强制停电通知,决定对页岩机砖厂实施断电,7月27日晨6时许某区政府按照先前制定的断电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断电,现场由区公安局派出警力设置警戒区域提供保障。邓某闻讯后,赶到砖厂现场并拨打110报警,而此期间,邓某被工作人员围住“劝说”直至输电线路拆除完毕,邓某开起铲车扬言去“铲平政府”欲将事态扩大引起上级重视,在路上被交警临时指挥的货车拦住去路,邓某愤急下将货车后部冲撞,经鉴定损失2800余元,邓某当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2018年1月,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律师受托作为邓某辩护人介入本案审查起诉,并依法对某规划局及区政府的相关限拆、强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某规划局及区政府的相关限拆、强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均被法院确认为行政违法。


  【裁判要点】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认真听取了辩护人关于本案先前执法行为不具有正当性、被控滋事行为事出有因和财产损失鉴定存有错误应重新鉴定等律师意见,案件退查后,公安机关又以“妨害公务罪”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对此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决定对邓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政府关停辖区内生产企业又不愿给予补偿,不惜动用公权力进行强拆而为,并引发行政相对人情绪失控,实施过激行为所引发的刑事案件,该案值得称道的是,检察官恪守了法律底线,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决定。以下是笔者办理本案时提交的律师意见摘录。


  1.本案定性寻衅滋事罪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及法释(2013)18号《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漠视社会秩序、无事生非的鲜明特点。该罪构成中主观中的“随意”、“任意”的判定主要是根据行为人任凭自己的意愿,所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时间的即时性、事由的有悖常理性、动机的藐视法纪性、地点的不分场合性和公开性,从而造成和引起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和混乱。


  结合本案来看,1)主观方面:邓某在砖厂关停补偿未达成协议而被政府实施强制断电,在报警后感到无助的情况下,认为政府不依法行政,而欲图以找政府“闹事”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关停的问题,并未针对区域内的其他人(包括工作人员)和物的伤害,企业被断电停产而无助下的情绪宣泄却不针对不特定的人和物,就其为而言不悖于人之常情,当然其实施的行为虽存对国家法纪的藐视,但目的指向性是非常明确的。所以,从动机、目的和欲侵害的对象等方面看,嫌疑人属“事出有因”的极端闹事行为,并不具有寻衅滋事罪中“无事生非”的动机。2)客观方面。邓某闹事行为的实施过程一直在警察的监控之下,涉案地点即用铲车碰撞货车也在临时警戒区内,且受损货车也被临时指挥停下挡住铲车,属于设置的警戒“路障”。而刑法中寻衅滋事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秩序,侧重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而本案中特定的警戒区不应理解为该罪名所维护的“公共秩序”,对路障的冲撞和损害固然应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非寻衅滋事罪中“任意”损毁的公私财物范畴。


  2.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损失界定应以直接损失为限,本案中估价鉴定结论错误。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也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本案中估价鉴定报告材料金额2348元、工时费450元,但卷内并无车辆受损范围检验报告,估价鉴定是根据被害人自行修复(修理厂领料单和收据)的范围而估价,不具有科学性。同时,受损轮胎属易耗品,应以受损轮胎当时的状态进行损失评定,而估价结论却是以更换新胎的重置价格计算。这一问题存疑涉及对本案定性和行为人是否达到入罪标准,应依法重新鉴定。


  3.“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是引发本案的前提,而本案所谓执法的依据即相关拆违决定和停电决定均被法院判决确认为违法,基于先前违法行为引发的邓某“滋事”就不是无事生非,对此的抵御方式虽不得当,但不能强求老百姓守法而滋长政府违法,对此应保持应有的宽容态度;同时,本案中参与强拆停电活动存有违规动用警力的情形。因此,被控妨害公务罪亦不成立。


  【律师建议】


  实践中,类似强拆引发的 一些案件,发人深省!对此就要求我们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行政,在工作方式上细心沟通、妥善应对;另一方面老百姓面对违法强拆应“理性维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不能凭着情绪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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