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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业解答,消费维权如何规定赔三还是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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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业解答,消费维权如何规定赔三还是赔十

发布日期:2018-10-31 作者: 点击:

律师专业解答,消费维权如何规定赔三还是赔十

超市买到标识不明的食品,可获十倍赔偿,而网购手机,宣传与实际不合,则获三倍赔偿。消费者在遭遇消费纠纷时,该怎么维权?什么情况下可要求三倍赔偿?什么情况下能获十倍赔偿?看这些案子,律师告诉你怎么做。

案例A

广告宣传夸大手机电池容量

市民状告商家,获三倍赔偿

网购了一台iPhone6S,还特地选在知名度较高的某家电连锁商场,收货后却发现手机的电池容量没有达到宣传中展示的那么高,长沙刘先生起诉该家电连锁商场,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

先公证,再举报

2015年9月27日,刘先生在某家电连锁商场(在线)下单订购了一台“iPhone6s128G玫瑰金色4G手机”,该手机购买页面上,明确标示“电池容量(mAh):1810”。刘先生收货后发现,手机实际的电池容量只有1715mAh。刘先生认为该商场存在虚假宣传,向对方提出退货、赔偿要求,遭到拒绝。

刘先生为了维权,向长沙公证处申请公证,为此他花费了2000元。此后,刘先生向上海相关部门举报上海某家电连锁商场(在线)卖手机涉嫌虚假宣传。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涉案iPhone6s为上海该商场在线自营商品,由其负责销售并发布宣传网页;宣传的电池容量大于实际容量,致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能产生误解,构成了虚假宣传。

6月,刘先生向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该商城“退一赔三”,并支付公证等费用。即退全部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获赔2万多元并退款

该案被告有两个,分别是北京某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上海某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刘先生提交的购物发票,涉案手机系北京在线销售,所以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北京在线,且涉案手机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因此,刘先生“退一赔三”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在线在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退款7588元,支付三倍赔偿即22764元及公证费2000元。

案例B

腐乳没写清添加剂名称

消费者起诉获近万元赔偿

在超市里买了几百元的腐乳,发现包装上没有将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等信息标示清楚,株洲市民状告出售腐乳的超市,获十倍赔偿。

株洲市民谢先生在株洲某超市买了84瓶腐乳,总价951.2元,腐乳包装上标明了配料、生产许可号等,其中食品添加剂为“谷氨酸钠、硫酸钙、氯化镁、甜味剂”。谢先生发现,这样的标识不合规定。

他以超市涉嫌销售的食品标签有瑕疵的违法事实,举报到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起诉到法院,请求退款,并十倍赔偿。近日,株洲中院二审宣判。

株洲中院认为,腐乳包装上关于甜味剂的标注不符合规定,且该缺陷显而易见,该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在采购案涉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也不能证明其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因而,应当认定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株洲中院最终二审判决,超市退还谢先生货款951.2元,同时支付十倍赔偿即9512元。

案例C

健身房装修未完工,味道重

退卡遭拒,起诉要求三倍赔偿被驳回

长沙的陈女士在一家新开的健身会所缴纳几千元后,发现会所仍在装修中,还有很重的味道,她要求退费却遭到拒绝,一气之下,将健身会所起诉到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已缴纳的费用。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女士三倍赔偿的要求。

开业前退卡遭拒起诉维权

4月,长沙陈女士通过微信认识了凯珈(国际)健身会所工作人员小刘,小刘介绍,会所开业酬宾活动期间可先购买活动名额。陈女士给小刘转了5400元购买活动名额,选择优惠项目包括健身年卡一张、私教课20节。

4月18日,陈女士发现会所还在装修中,气味大,她提出退卡退款遭到拒绝。

陈女士认为凯珈公司以凯珈(国际)健身会所名称提供服务,却未以该名称办理营业执照,是违法经营。其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她起诉到天心区法院,请求退款并要求三倍赔偿。

判决不支持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陈女士向凯珈公司缴纳的5400元中,1400元为1年期限健身会籍费,双方就该1400元成立合同关系。该健身会所于5月21日正式开业,陈女士在此之前已明确提出了退款要求,双方合同尚未履行,陈女士可要求退款,凯珈公司应予退还;另有4000元系购买私人教练课程课时费,因双方尚未就私人教练人选达成一致意见,该合同签订未完成,也应退款。

经庭审核实,该场地名称有“凯珈”的标记,且该场地名称不会导致陈女士对接受服务的地点、内容、价格等消费信息产生错误认识,也不会产生混淆,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凯珈公司退付陈女士5400元。

本文网址:http://www.cqyonghe.com/news/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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