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名投资协议的有效,并不意味着隐名投资人就当然取得股东资格。也就是说,隐名投资人不能直接根据投资协议要求公司“正名上位”。简言之,隐名投资协议的有效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是两个问题。隐名投资人如何才能真正成..
来源: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3-11 10:36:39 热度:
隐名投资协议的有效,并不意味着隐名投资人就当然取得股东资格。也就是说,隐名投资人不能直接根据投资协议要求公司“正名上位”。简言之,隐名投资协议的有效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是两个问题。
隐名投资人如何才能真正成为公司股东进而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呢?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由于隐名投资合同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隐名投资人并未被股东名册记载,因此,隐名投资人的正名要求(将股权从名义股东名下变更至隐名投资人名下)在本质上属于股权的对外转让。
相关法条:
(1)《公司法》第71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解释(三)》(2014)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说到合作协议纠纷那就不得不提合作协议,因为了解了合作协议再来看合作协议纠纷就更容易理解。简单的来说合作协议就是两人以上合伙做生意,双方商量出资、占股比例和管理的问题后,达成一致签订合作协议。而合作协议纠纷是一方违反了之前所签定的协议,且双方意见未统一从而产生了争论。合作协议纠纷可以从两个方面去避免。...
可以同时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是当事人只能在双倍返还定金与违约金中选择一种,不能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交付的涵义:①“交付”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移转。②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2)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挂钩。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